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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大幅降低 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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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8-23 00: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规定》)。《规定》修改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为标准,取代原来的“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

  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当前的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为何要下调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此次下调意味着什么?将会引起怎样的蝴蝶效应?

  为何要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在最高法8月20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表示,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引导整体市场利率下行,是当前恢复经济和保市场主体的重要举措。二是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的客观需要。三是确保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的需要。民间借贷作为国家正规金融的必要补充,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四是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必然要求。过高的利率保护上限不利于营造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外部环境,也不符合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方向。五是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的现实需求。有必要顺应经济发展的趋势,适时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修订,给民间借贷纠纷提供更为具体明确的裁判标准和救济渠道。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为民间借贷利率划定了24%的司法保护上限,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一位网贷行业业内人士曾对澎湃新闻记者表示,原有司法解释的最大特点,是采取了直接划红线的方式,以固定的具体利率水平来划定上限,这就可能与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形势产生差距。

  “近年来,有一部分市场主体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人民法院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过高,不利于实体经济的发展。”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新宇此前表示。

  怎么看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1年期LPR的四倍?

  “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也不是越低越好。长期以来,关于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一直是社会各界讨论民间借贷问题时争论的焦点。”贺小荣认为,利率保护上限过高不仅达不到保护借款人的目的,且存在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但利率保护上限过低也可能会出现两个结果:一是借款人在市场上得不到足够的信贷,信贷供给出现紧缺,加剧资金供需紧张关系。二是民间借贷从地上转向地下,地下钱庄、影子银行可能更为活跃。为补偿法律风险的成本,民间借贷的实际利率可能进一步走高。

  他表示,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维持在相对合理的范围之内,是吸收社会各界意见后形成的最大公约数,更加符合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对澎湃新闻表示,此前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是在市场经济发展还不够充分的计划经济时,以央行对银行利率规定作为基准利率,民间借贷在基准利率之上可以上浮不超过4倍。而当前,银行利率算法已改为LPR,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又采用LPR的4倍调整,是基于4倍和基准利率两个核心观点进行的动态调整。

  他认为,理论上需要找一个参照,以LPR作为基准目前看来是在替代此前央行指定的基准利率,还是具有权威性的。另外,4倍也是考虑到民间借贷的成本,相对银行没有规模效应,风险更高,因此民间借贷利率可能相对来说更高一点。

  “我觉得最高人民法院还是基于这种历史和现实,允许民间借贷利率高于银行间的贷款利率。”黄震说。

  刘新宇则告诉澎湃新闻,既然把民间借贷活动作为金融市场的补充,民间借贷利率参考LPR予以规制也有其合理性。

  他认为,LPR包括1年期和5年期以上两个期限品种,选择一年期LPR符合民间借贷通常融资期限较短的特点。而“四倍”的标准是参考了我国司法实践当中曾长期遵循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原则。同时,鉴于LPR可能每月变化,规定了以合同订立当月的一年期LPR为标准。

  不过,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文指出,正规金融利率锚的LPR并不一定合适。

  他表示,LPR整体是下行趋势,“全球来看,发达经济体利率已经接近0,LPR现在三点几,后面降低到一点几都有可能,那么四倍也就是民间借贷利率在个位数,已经基本不可能覆盖信用风险了。”

  陈文认为,金融机构有接入征信的国家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但民间借贷暂时无法接入征信(除P2P因为行业清退原因),本身违约惩戒手段就相对有限。另外,LPR是正规金融的利率锚,这块受央行货币政策的直接影响;民间借贷是传导来的间接影响,其市场利率有可能与正规金融利率走势背离。

  模糊地带:利率怎么定义?民间借贷的范畴怎么确定?

  原互金行业从业人士韩义峰告诉澎湃新闻记者,一个隐藏信息同样非常关键,不可以被忽视,即最高法此次发布内容的借款利率计算方式并未明确是APR(年化利率,即名义利率)还是IRR(内部收益率,即真实利率)。相同借款1年期,以两种计算方式计算,APR将可能会比IRR低出将近10%。

  他表示,此前司法判决主要采用APR。如果按照APR计算,那么此次调整对民间借贷机构影响不大,绝大部分机构都能满足此利率。但如果按照IRR计算,则大部分民间借贷机构无法满足该要求,将无法生存。

  此外,上述网贷行业业内人士强调,要搞清楚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与目前互联网贷款业务特别是消费类金融业务的关系,“例如通过银行机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是否属于民间借贷范畴?P2P退出历史舞台后,助贷业务中各类资产模式,哪些会纳入民间借贷范围?”

  按照《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有一种观点认为,《规定》对银行、消费金融、小额贷款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不适用,助贷机构本身并不放贷,也并不提供个体与个体之间的网络借贷信息撮合服务,因此,不在《规定》所说的民间借贷的范畴。

  但陈文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属于民间借贷。他表示,自2005年人民银行开启小贷公司试点以来,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身份一直不明,并没有纳入发放金融业务许可证的范畴,而是交由地方金融办(局)负责监管,即小贷公司并非持牌金融机构,属于民间金融的创新组织,适用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助贷行业将迎来冲击还是利好?

  北京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王思聪此前向澎湃新闻记者表示,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下调可能会压缩助贷机构利润空间,但他也认为存在正向激励,因为“降低后没有利差空间,有助于互金公司向科技公司转型,不承担风险只出售技术,例如数据风控、语音催收等”。

  陈文表示,在银保监会对于助贷市场的发文规范过程中,合规银行已经开始审慎要求助贷机构控制借款人的息费总成本。在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下调的过程中,必然会导致银行部门对于合作助贷机构要求的息费总成本控制线下调。部分超限助贷机构可能被剔除银行白名单。

  此外,他指出,由于银行部门的强势地位,在助贷合作过程中大多助贷机构都要以这样或那样的形式兜底,也会导致助贷机构的生存压力加大。事实上,在下调的息费后,部分客群质量较差的助贷机构或者仍是通过第三方买量的助贷机构会陷入亏损境地,其获得的助贷服务费收入可能无法覆盖获客成本以及兜底成本。

  黄震则认为,从理论上,下调会促进助贷行业发展。他指出,民间借贷利率的调整,对金融市场转型有非常大的影响。民法典的规定加上此次司法解释的规定,两股力量结合,原有民间借贷的机构,无法从事经营性的放贷,有的可能是退出,有的可能变成助贷机构。

  “变成助贷机构是有需求的,因为完全退出就可惜了,已有的小微企业的联系渠道,获客的渠道,增信信用的原始数据等等,都浪费了这些价值。如果转变成为助贷机构,那么就可以继续发挥资源的作用和价值。”他表示。

  另一方面,黄震也指出,大型银行开展普惠金融有利率优势,但缺乏毛细血管连接小微企业,缺乏联络的畅通渠道,包括信息渠道、资金渠道等。

  对此,上述网贷行业业内人士表示,逻辑上是通的,可以倒逼资金成本很低的银行做这块的业务,为助贷机构和银行的合作增加空间。但他也指出,助贷机构算的是综合利率,其中的银行利率不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如果出现了诉讼,就要看实际情况了。

  持牌金融机构的放贷利率受不受影响?

  尽管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不属于这次《规定》的管辖范围之内,陈文认为,如果持牌机构借助司法系统进行纠纷处置的话,司法大多数会借鉴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的规定。

  “从逻辑上看,大家的普遍印象是,持牌金融机构的放贷利率不能比高利贷还高。所以我们看到,部分消金公司的名义放贷利率多是踩着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上限来设置的,”他表示,“因此最高法的利率上限管制也会对持牌金融机构的放贷利率产生较大影响。”

  陈文提到,事实上,如果没有这样的潜规则,部分民间借贷会借和银行合作开发助贷模式继续收取高息,那么银行部门可能成为民间借贷的保护伞,在打破最高法民间借贷司法保护利率上限的同时,还会加剧民间金融向正规金融的风险传递。

  他表示,当前持牌金融机构的利率下行是必然趋势。

  小微企业借钱会更难吗?

  刘新宇指出,对于小企业面临的问题,首先是融资难,其次是融资贵。小企业因为自身信用等各方面原因,一定程度上难以获得正规金融活动的资金支持,民间借贷就成了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来源。从资金供给的角度来看,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如果过低,信贷市场的资金供给就会减少,小企业就更难借到钱。

  他表示,从这一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订来看,有关部门也是考虑到了这个问题。他认为,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标准设定为一年期LPR四倍是一个相对合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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