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女子5年4次起诉离婚被驳 法院回应
衡阳县人民法院关于“宁顺花诉陈定华离婚纠纷案”的情况通报 4月13日,有媒体就我院办理的“宁顺花诉陈定华离婚纠纷案”进行报道,引发社会关注,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2016年12月2日,宁顺花首次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其丈夫陈定华离婚。因未提供证据,我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判决驳回了原告宁顺花的诉讼请求。之后,宁顺花又分别于2017年7月31日、2018年10月23日 、2019年11月7日向我院起诉,要求与陈定华离婚。我院均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并邀请了妇联干部、心理专家参与审理。期间,陈定华多次向宁顺花表示认错改错,以求谅解。宁顺花也通过短信等方式向被告表示愿意给其时间和机会。从宁顺花第一次起诉至今的5年间,陈定华自始至终请求和好的意愿非常强烈。2020年6月,我院承办法言与妇联干部一起到双方户籍所在村及乡镇走访,听取了双方亲友及村镇干部的意见。综合考虑全案客观情况,依法驳回了原告离婚的诉请。 2021年3月3日,宁顺花第五次向我院提出离婚诉讼后,我院当日登记立案,并指定两名审判委员会委员及一名资深法言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合议庭成员到被告陈定华住所地,当面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确定了答辩期和举证期,与陈定华进行了沟通交流。同时,我院已协调相关部门对当前和判决之后的相关工作作出了相应的安排。待举证期限届满后,我院将择期开庭审理此案,后续处理情况将进一步通报。 感谢社会各界的关注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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